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8页(1120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请求各机关、团体和全体公民协助侦查机关缉获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其方法是用书面形式或报纸发布通告缉拿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是各国都采用的一种重要侦查措施。如《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在逃跑者居住地点不详的情况下,对某种犯罪行为或者故意实施并应处以1年以上监禁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大嫌疑时,方可对其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只能由法院发布。若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被捕者从看守所或监狱逃跑时,也需发布通缉令。德国统一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通缉的对象是在逃的或者匿藏的被指控人、潜逃或者逃避看守的被逮捕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该条第2款又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通缉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警力不足,而且机构设置不如公安机关面广,故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通缉决定后即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

通缉的对象 指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如有的是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逮捕而在执行拘捕前畏罪潜逃的;有的是已经拘捕又乘隙逃跑的;有的是应当逮捕因故改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也有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逃跑的。通缉对象仅限于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对有刑事违法行为尚不够逮捕条件的人和未经侦查机关决定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尽管其在逃跑也不能采用通缉措施。

通缉的程序 主要是:①县以上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②跨县、区通缉的,由地区公安处、市公安局发布通缉令;③跨地区、跨市通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布通缉令;④跨省或在全国通缉的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通缉的要求 主要是:通缉令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案件性质、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特征(外貌、行动、语言)等,有被通缉人照片的,应当附有照片。通缉令发出后,可以根据情况,补发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周密部署、积极查缉;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责任将被通缉人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一旦查获被通缉人,应在原发布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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