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8页(79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是与“对等原则”相应的诉讼原则。一国公民在另一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遵守受诉法院国家的法律,就能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就应该对他和本国人一样,给予同等对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任何外国人,包括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他们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者义务的承担者,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上就不加任何限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样看待,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同等原则。

一国公民在他国诉讼,他国法律赋予其“国民待遇”,不因其是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有所不同,既不能限制其某些诉讼权利,也不能扩大其承担某些诉讼义务。这是国家间基于平等互惠关系,普遍持有的诉讼原则,也是国际上平等互惠原则在诉讼上的体现。我国承认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正是基于国际间的平等互惠原则,发展与外国的友好往来,独立行使司法权,正确处理涉外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同等原则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者既是各自独立的诉讼原则,在某些涉外诉讼中又是具有一定联系的诉讼原则。比如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后者的诉讼权利是在与前者诉讼权利同等的原则下,与前者实现平等的,所以同等才能平等,而平等又应是诉讼权利义务的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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