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9页(667字)

最常见的一种性心理障碍。以同性作为性恋的对象,为达到满足性心理的需要,实施各种超出同性之间友爱的情感交流和行为。同性恋双方在陷入多种情欲活动中,除不能发生两性之间的性交外,其他形式的“性”接触均可发生。这类人从幼年起即可表现出一些爱扮异性角色、爱与异性玩、爱穿异性服装,以及有异性语腔和体态等性别认同转换的倾向。青春期后,开始对同性爱慕、好感,而对异性不感兴趣,甚至厌恶。随着年龄增长,成年以后同性恋倾向逐渐加重、固定。

在正常青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同性有好感,但一旦有与异性接触的机会,便可开始异性恋的生活。这类人基本上是异性恋者,只是在一些特殊环境下,如失恋或与异性隔绝才显现同性恋倾向。这种同性恋倾向的性质为境遇性同性恋。

在一对同性恋者中,其中一方是主动的,另一方是被动的。主动的一方实质上是真正的同性恋者,不能适应异性恋的两性生活,这类人称为主动性同性恋、素质性同性恋或实质性同性恋。被动的一方多为境遇性同性恋,一旦找到异性伴侣,便可开始正常的两性生活,故被动的一方也称为被动性同性恋、相对性同性恋或精神性同性恋。同性恋者可伴有其他性心理障碍表现,如异装癖、恋物癖等。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由于同性恋者意识清醒,自知力完整,行为动机明确、现实,因此,当同性恋者的变态性行为涉及法律问题时,应评定为完全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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