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干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9页(322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61条规定:(1)在征收农业企业时,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将进行干预,在行政上颁布和执行措施。如有必要,可得到警备队的协助。(2)如果干预受阻或行政管理已成为必要,干预可以转为行政管理。(3)对任何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田产所有主企业或任何形式的田产持有者企业的干预措施将自宣布土改区时起发布。(4)行政管理委员会将行使总务委员会或合伙人大会以及被征收企业的领导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职能和职权。按照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的准则,行政管理委员会可由单个人或几个人组成。只要任命了行政管理者,领导委员会和董事会及其代理人的权力就被取消。任命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记入公共登记处以便今后立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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