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地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8页(522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166条规定,注册事务将由全国水土地藉册办事处承担。全国水土地藉册办事处作为农牧业部的分支机构行使职权,但须同全国土改委员会、公共工程部全国测绘局密切合作,因为他们负有加工制作地藉册的特殊使命,上述两个官方机构的代表官员应经常参与该办事处工作的组织、执行和监督。第167条规定,地籍册将按市建立,主要包括关于下列土地的决定:(1)关于荒地;(2)关于公地;(3)关于其他属于公共单位的土地;(4)关于曾属于已消失的印第安人村社的土地和由印第安人村社及其散居家庭掌握和占据的土地;(5)关于私人所有土地;(6)关于公有水和私有水;(7)关于按本法规定并根据其性能进行过分类的土地;第170条规定,所有的当局和公共官员、农村不动产所有主和其他公民都有义务为地籍册的制作提供有效的合作。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当局和公共官员将立即被撤职,其他人将根据其过失的严重性分别课以1000到1万玻利瓦尔的罚金。第171条规定,应该设立农村所有权花名册,并存在全国水土地藉册办事处。所有主应该出示能证明自己产权的证书以登记田产。这种花名册的目的和作用既不能替代也不能干扰《公共注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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