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8页(832字)

刑事诉讼法规定或调整的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亦即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之处是:①规定或调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②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诉讼主体、客体和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传统或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说,一般认为只有具备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才能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即有所谓三面(原告、被告和法院)关系说和两面(当事人和法院)关系说。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说,也是我们比较赞同的一种观点则认为,刑事诉讼是依法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存在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存在,在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也同样存在。具体到我国,就公诉案件讲,这种关系,不仅在审判阶段存在,在侦查和提起公诉等阶段也同样存在;不仅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而且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同样存在。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只要已经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是已经置身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就都是刑事诉讼主体,不是刑事诉讼客体,都应当依法享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承担、履行诉讼义务。仅就这一点讲,对任何人都是一样,没有任何特殊。另外,可以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为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非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彼此之间及它们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之间的关系。非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同参加刑事诉讼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同证人、鉴定人等之间及证人、鉴定人等彼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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