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分割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6页(317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846条规定,在转移用于耕作或者适宜进行耕作的土地的所有权、分割或者以任一名义分配用于耕作或者适宜进行耕作的土地时,亦或在上述土地之上设定或者转移物权时,必须以最小耕作单位为基础进行操作。最小耕作单位应当理解为一个农业家庭劳作所必须且充足的土地面积,根据农业技术规则为适合某一耕作的需要而划分的土地不在此限。第847条规定,应当根据各地的生产规划和人口情况,由行政机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确定最小耕作单位的面积。第84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846条的禁止性规定完成的行为中以根据检察机关的请求撤销。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自行为登记之日起经过3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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