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抵押权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188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土地得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该土地支付特定金额以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2)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3)除〈土地登记簿法〉第3条第6款所列举的情形外,只有当土地的一部分为共同所有权人中之一人的应有份额时,始得设定土地负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