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耕农土地抵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5页(185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7条规定:(1)自耕农抵押其持有土地,除下列情况外,均属无效:简单抵押;用益权抵押不超过15年;地契存放抵押、其目的在于获得贷款开发土地或改良农业生产。其受款人为预定银行,合作土地抵押银行或中央或邦政府或两者所控制的公司。(2)第(1)款所述的用益权抵押可在期满前任何时候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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