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国际惯例的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0页(613字)
国际惯例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目前,多数国家特别是农业发达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对外贸易,十分重视承认、参加世界多边动植物检疫组织、签署各种多边或双边动植物检疫协定、协议、条款等。而且在本国动植物检疫立法活动中,力求充分体现承认国际惯例的原则,使国家法律条文、内容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如欧盟组织目前已通过一系列动植物检疫法规,并制定“完善内部市场、取消边境兽医检疫的原则”,植物检疫也实行共同的检疫原则。各成员国均严格执行这些法规和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或修改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国际动植物检疫活动中,世界贸易组织为动植物检疫设置例外条款和动植物检疫协议,是公认的最大动植物检疫国际惯例。其成员国在签署协议过程中,实现本国立法与世贸组织协议有关规定对接。1991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当中国加入包括世贸组织在内的国际动植物检疫机构或参加国际动植物检疫条约后,如果本国现行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不符时,应按国际条约办理,向国际惯例靠拢。中国已和40多个国家签订100多个动植物检疫双边协定和检疫条款,成为亚太植保组织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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