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私有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8页(493字)
根据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私有林包括私有团体林和其他私有林。关于私有团体林,该法规定,从团体林划出土地,需经中级林业机关批准。林主在征得中级林业机关的同意后可设立自己的林区管理所,可以让自己的林业技术人员实施林业技术作业。关于其他私有林,国家林业管理局实行鼓励林主政策,实行一般鼓励和特别鼓励的收费标准。林主必须按国家确定的年采伐指标进行采伐。过量采伐的,林主应向主管的林业机关提出报告,必须经基层林业机关批准。批准时,可提出强制性义务,从过量采伐所得收入中,提取部分款目用于更新补植。关于其他私有林,《黑森州森林法》规定,不宜单独地进行森林经营的林主可组成林场联合会。联合会必须符合本法有关森林经营规定的条件,其费用由联合会自理。该法还规定,面积在100公顷以上能永续经营的私有林,可建立保护林,由最高林业机关批准。建立保护林时,可根据林主申请把非林业地产并到保护林内。该法规定了保护林林主的义务:(1)保护林应按统一的经营计划经营。中级林业机关可要求林主提出年度经营计划;(2)应当继续聘用本法规定的林业技术人员来经营保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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