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子标记标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4页(412字)
加拿大《种子检验、检查和销售条例》规定:(1)在种子标牌、标签或包装上使用的文字应明显清晰,经久不变,字体颜色和大小容易辨认。(2)标签或包装不得含有易使人误解的内容和记号。(3)标签上的产地名称应指明是种子产地,还是标签或容具的产地。(4)国外生产、包装或加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明“进口局”或“进口代理”字样。(5)标签上度量单位均应按度量衡条例规定的公制单位表示。(6)原种等级名称标记的包装,其标牌、标签中对纯度可不必作说明。(7)每个种子包装均需在标签上标明其中杂草种子的含量。(8)除烟草种子外,每个装有50克或50克以上种子包装都需标明内装种子的净量。内装超过5公斤种子包装上应标明种子批号。(9)任何用病虫害防制品处理过的种子均需涂一种明显的颜色,表示该种子是处理过的,标签、包装上应注明“请勿用于食品或饲料,该种子已用……(制品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处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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