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国有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8页(417字)
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国有林应由国家林业管理机关进行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机关可分为农业和环境部、森林和自然保护专区行署、林业局三个管理等级。森林和自然保护专区行署独立执行中级管理机关林业方面的任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生产业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研究、立地勘查、森林生产力预估等工作,可根据农业和环境部长的指示,由森林资源清查所来执行。林业机关应协助自然保护机关、基层技术专门机关采取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关于财政预算,该法规定,在国家预算范围内,林业管理机关应对本级预算,列出明细,便于分析检查。关于国有林产的维持和改善,应用出售国家林业地产和超采收入来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国有林生产能力和基础结构能力,用于购买为建筑投资、配套和改建工程投资所需的耕和非耕地,用于支付为预防灾害和补偿灾害损失而采取措施所耗费的资金。如本预算年度内有节余,应纳入森林备用基金,继续用于森林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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