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买入价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页(245字)

日本《农产品价格安定法》规定,对生产者团体的农产品等,政府在买入时,必须按照政令规定,同生产者团体商量,尊重其意见,由农林水产大臣决定“买入标准价格”。该法中规定了确定买人价格和原料标准价格的计算要求和方法。该法规定,政府必须在每年政令规定的日期前,确定出农产品等的买入价格及原料标准价格,并予以公布。还规定,政府确定的买入价格及原料标准价格,在物价及其他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动或有发生危险时,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后,必须立即将其公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