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优先买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页(336字)

根据日本《农产品价格安定法》规定,为防止农产品价格下跌,在必要的时期,按照省令规定,可以按生产者法人的出售申请,买入必要的数量的甘薯干、甘薯淀粉、铃薯淀粉、油菜籽及大豆(以下称“农产品等”);农林水产大臣,在欲买入农产品时,必须听取生产者团体的意见;必须按照省令规定的种类及规格买入农产品等。该法还规定,在必要的时期,生产者团体在事先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或劝告后,进行农产品等贩卖的调整时,政府应当根据省令规定,优先买入该生产团体提出的出售申请相关数量的农产品等。该法中规定,为了维持甘薯及马铃薯价格,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即在买入甘薯淀粉或马铃薯淀粉时,其价格未达到原料标准价格时,政府可以不接受生产者团体的出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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