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监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页(269字)

韩国1986年《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1)农林水产部长官可让指定批发人及联合销售市场的开设者报告其财产及业务执行状况。(2)可让所属公务员检查批发市场、联合销售市场及接受通融资金使用状况和相关账簿、财产状况。(3)必要时可命令开设者、指定批发人、农畜水协会及公益人变更业务规程,改善业务处理方法。(4)可对违反本法决定的开设者,取消其开设许可。(5)农林水产部长官可把法定权限的一部分委任与水产厅长及道知事实施,或委托农业、畜产业、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长及公益法人长官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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