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9页(835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依法进行审判,即实体方面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程序方面依照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一是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二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审判人员独立审判。同时,人民法院对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基本原则,亦可简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有其特殊的意义:第一,行政法律、法规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依据,各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依据,即使是符合行政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的审判中也只是作为参照,这有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不受诸多行政规章规定的影响。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但在行政诉讼中则是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这就不仅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而且有利于排除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权力对审判的对抗。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复议机关的负责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人时,对行政案件审判发表的意见,只能被认为是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只能认为是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视为其对行政权的行使。这有助于排除行政机关对审判的干涉,即使有的审判人员听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个人意见,或接受其对审判的干涉,还可以依审判监督的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和纠正,以保障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审判。在我国目前行政法制尚不完善,有些行政规章与行政法律、法规尚不一致,以及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缺乏诉讼意识的情况下,只有确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涉,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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