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咨询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5页(483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4条规定,土地咨询机关的职能由本法规定,它由5名正式委员组成,在联邦政府认为必要时,还可设有同等数量的候补委员。咨询机关的2名成员由农民代表担任。第15条规定,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将向共和国总统推荐咨询机关成员的任免,咨询机关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众所公认的诚实,拥有和土地问题有关的某专业职称和得到共和国总统认可的足够的经验;(2)其拥有的田产不得超过法定的不可征用的田产的面积;(3)不得担任任何经公众选举产生的职务。第16条规定,土地咨询机关的职权是:(1)当手续完成时,对那些应由共和国总统决定的问题发表意见;(2)修改并批准与已经通过的意见相应的规划;(3)对解决那些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共和国总统的决定或执行决定而产生的纠纷发表意见,当各农村居民点的意见不一致时,力争有关方面事先达成协议;(4)应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的要求,对联邦政府提出的有关土地法草案或关于土地问题的条例草案,特别是局长向咨询机关明确提出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5)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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