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7页(302字)

台湾1983年《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3章规定,农产品第一次批发交易,应在交易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农民团体共同运销,直接供应出口或加工的;(2)农民以其农产品直接零售的;(3)当地尚未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4)经省(市)主管机关专家指定或核准农民直接供应出口或加工的。该法还规定,农产品第一次批发交易,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代农民或农民团体出具的销货凭证,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凡于未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地区内农民购买农产品的,应携带贩运商许可证。农产品批发市场为确保货源,应根据需要办理契约供应、保价运销、融通资金及其他适当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