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承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7页(229字)

台湾1983年《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3章中规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申请农产品批发市场报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发承销许可证的,为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1)零售商;(2)零批商;(3)贩运商;(4)出口商;(5)加工业者;(6)大消费户。该法还规定,上述一至三款承销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交易连续满一个月的,批发市场可报请主管机关撤销其许可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应人或承销人,在同一市场不得兼营承销及供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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