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化研究所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2页(213字)
日本1982年《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业务条例》第10条规定,研究所应根据本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及机型检查的实施等法令,以及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处理其所属业务的有关事项。第11条规定,对某些已经通过机型检查和鉴定或检查、鉴定后又做了部分改动的农机具,如果研究所理事长认为其机型检查的部分试验项目可以省略,那么手续费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多减少到本法附表所列手续费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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