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土地开发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1页(429字)
荷兰《土地开发法案》规定,设立中央土地开发委员会,负责国家土地开发政策咨询和土地开发项目的审议、评估、指导工作。中央土地开发委员会不超过20人,由各级政府不同部门和代表不同方面利益的人员组成。中央土地开发委员会审议批准土地开发项目申请后,即进入项目执行前的准备阶段,期限平均10年。主要工作是:(1)指定地方土地开发委员会。委员会由土地开发项目区内的着名人士和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员组成。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农民5人。委员会接受中央土地开发委员会的指导,并得到技术、程序和财政上的支持。(2)进行土地开发项目的初步规划。(3)公众评议初步规则。项目区内的居民有权对土地开发项目的初步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各种需要,这些意见必须由规划人员加以解释,并反映在以后的土地开发项目详细规划之中。(4)进行土地开发项目详细规划。(5)中央土地开发委员会对土地开发项目详细规划进行评估。(6)进行土地开发项目最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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