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荒漠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2页(452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60条中规定:(1)为确保能对人与加利福尼亚荒漠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保护那些该地区特有的和不可替代的资源,包括考古价值;保护对加利福尼亚荒漠的各种经济资源的利用,必须在制订上述规划和管理纲要时,更多地吸收群众参加,同时,也必须赋予主管部长更大的管理权力,以使他能有效地实施上述规划和管理纲要。(2)应当据本法的规定,为位于加利福尼亚荒漠保护区内的公有土地的管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制订并实施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计划。在涉及这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时,应当考虑它们的综合利用和永续利用。(3)在自本法被批准之日起至所述长期的综合的计划开始生效之日止这段时间内,应当在加利福尼亚保护区实施一个临时性的纲要,以对位于加利福尼亚荒漠保护区内的公有土地,视为处在被灭绝的威胁中的各种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强管理,并使公众对该土地的利用采取一种合理的、恰当的、有条不紊的方式,如通过创设野营和游客接待中心进行,并设立一支穿制服的荒漠巡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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