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0页(545字)

瑞典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此外还有处理特种类型案件的专门法院。普通法院设有三级,即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区法院设在区一级,负责审理在该区发生的刑事案件。区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庭由1名专职法官和3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审理可能被判处不低于2年徒刑的案件,法庭则应由1名专职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不能被判处比罚金或6个月徒刑更重的刑罚,则该案可由法官独任审理。现在共有97所区法院。上诉法院只受理自己同意许可上诉的案件。审理案件时,法庭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或者4名法官和3名陪审员组成。如果没有理由判处罚金以外的刑罚,法庭就由3名专职法官组成。现有6所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级。最高法院有22名大法官,均由政府任命,其中3名在法律委员会内工作,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其他大法官在民事庭和刑事庭工作。最高法院受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但只受理最高法院同意许可上诉的案件。是否同意许可上诉,通常由1名大法官决定。最高法院审理较大的案件,由5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如果涉及法律意义的问题,合议庭由6名大法官组成。如果合议庭的意见与以前的判例冲突,则该案必须提交全体庭,即全体大法官都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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