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营农组合法人培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页(374字)
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15条规定:(1)通过农业经营方面的协作提高生产力,希望共同经营农产品的出售、加工、出口等的农业人,可设立5人以上为组合员的营农组合法人。(2)营农组合法人作为法人,在其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成立。(3)营农组合法人把农业人和农产品的生产者团体中章程所规定的人员作为其组合员,虽然不是其组合员但统领令中所规定的人员根据章程规定可向农业经营法人出资,以没有决议权的准组合员身份加入。(4)营农组合法人可以以统领令规定的生产者团体的组合员或准组合员的身份加入。(5)关于农业经营组合法人的解散命令适用商法第176条规定。此时,农林部长官可以向法院请求营农组合法人的解散。(6)关于营农组合法人的设立、出资、事业、规章记载事项及解散等,必要事项依据统领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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