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会社法人培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页(263字)
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16条规定:(1)以企业的形式经营农业或经营农产品的流通、加工、销售或代理农业人的耕作业的人,依据统领令可以设立农业会社法人。(2)农业人和农产品的生产者团体可以设立农业会社法人,但非农业人也可以依据统领令中规定的比率范围之内,向农业会社法人出资。(3)关于农业会社法人适用第15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4)农业会社法人的设立、出资及事业等有关的必要事项由统领令规定。(5)关于农业会社法人除了该法中规定的之外,适用商法中有关会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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