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岛屿开发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页(226字)
韩国1986年《岛屿开发促进法》第4条规定:(1)为了达到第1条的目的,可将认为必要的岛屿指定为开发对象岛屿。(2)第1项的指定岛屿,由内务部长官依据市、道知事的申请,经过岛屿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取得总统的承认之后指定。变更指定时,也照此办理。第5条规定,内务部长官依据第4条的规定指定岛屿时,须告示下列各款的事项:(1)开发目标;(2)开发事业的范围;(3)开发事业的概要;(4)开发事业的施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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