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页(182字)

韩国1986年《促进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第50条规定,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一年以下的拘役或者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进行依据第12条第1项、第29条第4项、第41条第5项的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未经许可进行必须取得许可的事项者;(2)违反第42条的规定不执行调整命令,或者不进行注册便从事营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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