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训基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页(318字)

韩国1983年《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规定:(1)当获得融资者违反融资目的将该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脱离事业场时,即使在资金的偿还期之前,农水产部长官也可收回融资金。(2)农水产部长官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出基金的运用计划;经国务会议审议后报请总统批准;须在每个会计年度作成基金的决算报告书,经审议会的审议,按期提交财务部长官。(3)农水产部长官为办理有关基金收支的事务,可以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基金出纳命令官和基金出纳公务员,亦可从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理事中任命基金出纳担当理事和基金出纳员,履行基金出纳命令官的职务及基金出纳公务员的职务。(4)各机关之长须协助农渔民后继者育成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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