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机构投票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页(456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条规定:(1)本委员会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本条规则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副代表或顾问,除非是代替代表,没有投票权。(2)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委员会的决定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作出。(3)在构成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组的本委员会成员国的过半数要求制定一项标准时,有关标准应作为主要适用于该地区或国家组的标准予以制定。(4)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国都可要求举行唱名表决,在唱名表决时,每一成员国所投的票都应记录在案,但本条规则第5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列。(5)选举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但下述情况除外,即在候选人数目不超过空缺职位数目时,主席可向本委员会提议,选举由明显的普遍赞同决定。其他任何问题也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如果本委员会如此决定的话。(6)有关议程项目的正式建议和修正案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交给主席,主席应将它们分发给本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7)《粮农组织总规则》第12条规定,经适当变通,适用于本规则中所没有具体规定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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