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土壤保持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7页(293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发布的《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1章规定:(1)土壤保持管理局为团体,具有购买、取得、持有、出售、出租、租借、交换和处理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能力。(2)管理局应当由委员会总督任命的三个成员组成,其中一位应具有农业实践经验和土壤保持知识;其中一个成员由总督任命为局长,一个任命为副局长;管理局成员非经总督许可,不得受雇从事其他任何活动;每个成员任职不得超过3年,如果合格,应有资格重新予以任命。(3)管理局的成员应分别付给薪金和补贴,多少由委员会总督确定。(4)管理局认为必要,应任命一个秘书和其他这样的官员加以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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