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6页(725字)

具体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司法部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综合治理、稳定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在总结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基础上起草制定,并于1989年6月17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施行的。它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主要内容:①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建立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由委员们选出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居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委员应占适当比例。③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④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并采取当事人申请和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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