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地方农工联合公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8页(451字)
苏联部长会议1982年12月批准《州、边疆区、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农工联合公司示范条例》,由5部分23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部分,对建立联合公司的目的作出规定。规定,联合公司由区农工联合公司和苏联农业部、水果蔬菜业部、采购部、肉品和奶品工业部、食品工业部、土壤改良和水利部、农村建设部、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保证委员会、国家林业委员会系统的州、边疆区、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组织和下属企业,跨单位的州、边疆区、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建筑和其他组织、企业组成。除此,对联合公司的主要任务作出规定。(2)联合公司的领导部分,对建立联合公司理事会、主席团、工作机构作出规定。(3)联合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部分。(4)联合公司的财产和资金,规定了联合公司的财产和资金的组成,财产登记和担保。(5)联合公司的改组和撤销,对联合公司的合并、归并、分立、分出和撤销的程序、资金和财产分配作出规定。条例还规定,联合公司具有上面刻着加盟共和国国徽和联合公司名称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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