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2页(177字)

中国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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