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5页(1475字)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主要从事以下业务: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⑦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根据中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依法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进行调查;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的起源即可追溯到古罗共和时期出现的诉讼“保护人”或“代言人”制度。到了古罗马帝制时期,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了诉讼代理制度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大多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律师制度当然没有产生的基础。但是在有些国家,教会法院的审判仍允许神职人员为特定的人担任辩护人。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神职人员在世俗法院担任辩护人,而代之以受过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注册的律师。17世纪,法国成立了律师公会。英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法国有相似之处。13世纪,神职人员开始被禁止参加诉讼活动。从16世纪开始,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形成独具特色的律师分层制度。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各国的律师制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律师的数量不断增多,素质不断增强,业务范围日益扩大,律师的执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律师执业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律师已经成为各国法律制度赖以维持的重要支柱之一。

中国的律师制度始于中华民国建立以后。1912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制定《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建立了律师制度。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修订公布了《律师章程》,1941年又制定了《律师法》,成立了律师公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50年代中期开始重建律师制度。由于各种原因,自1957年起的20多年时间里,律师制度在中国实际上处于废除的状态。70年代末期,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拨乱反正的开始,律师制度开始得到恢复,并得到迅速的发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公布,为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到1995年底,中国律师的队伍已得到较大的壮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律师执业机构。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对中国律师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明确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性质,健全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为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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