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6页(677字)

司法机关的定案结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时,作为证明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质和数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6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所以,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司法机关作出上述定案结论的法定要求,是判定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的客观依据和标准。

证据确实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都是经过核查,具有证据本质属性的,即都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证据充分包括以下要求:①犯罪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能证明。②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排除或者合理解决。③根据全案证据只能作出这一认定的结论,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这在完全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时尤其重要。上述三点要求是判定任何定罪结论的证据充分都不可缺少的。由于刑事案件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其证明对象的范围各异,对一个具体案件来讲,要有多少证据才能达到充分的程度,就应根据该案应予证明的对象和已收集并经审查核实的证据联系起来综合考察,视其能否无可辩驳地证实犯罪事实、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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