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审议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6页(386字)

日本《土地基本法》第20条规定:(1)审议会从对土地政策或者国土的利用具有丰富学识经验的人中提出人选,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的23名以内的委员组成。(2)委员的任期为3年。但是,补缺的委员,其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时间。(3)通过委员间的互选产生审议会会长。会务由审议会会长主持。(4)为了调查审议特别事项,可以在审议会中设立特别委员。(5)特别委员从对土地政策或者有关国土利用具有丰富学识经验的人中提出人选,由内阁总理大臣进行任命。(6)特别委员在该特别事项调查审议结束后卸任。(7)委员和特别委员不设为专职。(8)审议会为了处理所管辖的事项,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相关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提交资料、陈述意见、进行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合作。(9)除前面各款的规定以外,有关审议会的组织和运作的必要事项,通过政令确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