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3页(1346字)

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或者解除婚姻的主体资格之统称。包括结婚能力和离婚能力。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婚姻关系的婚姻主体资格为结婚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并都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可以结婚。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则应根据患者所患精神病的性质、遗传倾向、症状表现、病程、愈合、治疗经过以及其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等意义的理解等生物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而定。如各种以精神病性症状为特征的精神病发病期、慢性迁延期、精神衰退期、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致使患者在男女两性性爱上不能作出真正的意思表达,也不能正确地理解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责任和义务;另外,由于患者行为乖张,也往往不能适应婚后正常的夫妻生活,这些精神病人便不具备结婚能力。有些如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性精神病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等有明显疾病遗传证据的精神病,为了对患者本人和对社会负责,这部分人也应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若必须结婚,则应先行必要的绝育措施。各种轻性精神病患者经治疗精神症状缓解两年以上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处于间歇期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遗传倾向不明显的各种精神障碍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以登记结婚。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都有依法向对方、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目前婚姻状况的权利资格即为离婚能力。若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并且在病理性精神活动支配下,行为乖张,使家庭失去了应有的安定、和睦,甚至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精神健康一方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提出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准予离婚,但在具体操作上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婚前精神病人或其亲属向对方隐瞒了真实病情,使对方作出了非真正自觉自愿的选择,以致婚姻的内涵中包含有欺诈和强迫的特质,婚后精神健康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要求的,应准予离婚;在婚后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精神病,经过多年的系统抗精神病治疗无效,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精神健康一方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自愿与其结婚,婚后不久又以对方患有精神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理由提出离婚诉讼的,通常先令精神健康一方送患者一方到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接受系统的抗精神病治疗,确为久治不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精神病人,能够正确地理解离婚诉讼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明确知道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并能就此作出与其内在意思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完全离婚诉讼行为能力人,可以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加离婚诉讼活动。否则,为无离婚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离婚诉讼活动。在判决离婚后,应妥善安排好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和日常生活;未成年子女应判给精神健康一方抚养,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或聘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专家对婚姻当事人就有关婚姻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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