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振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页(212字)

德国1971年《国境地带振兴法》第6条规定:(1)联邦于国境地带内,于各邦同意下得透过为偿还融资余额所拨付款项来资助设立社会机构,特别是幼稚园、少年工作场所、运动场地、家庭度假场所及老年人超地区性设施。(2)职业教育机构及超地域性复建机构设立、扩建装修及现代化,应于国境地带内特别加以资助。此项资助亦包括为残障者设立工作场所。(3)该项资助基本上应集中于地区及实质重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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