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振兴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页(378字)

德国1971年《国境地带振兴法》第3条规定:(1)于国境地带内投资工商行业纳税义务人,因该地带特殊情况所产生经济上不利,得依申请允许其于计算所得税时将可减税个别减税基础提前于一定时期加以考虑计算在内。经济上不利,如较困难的销售状况,远离原料产地或当地不方便地理位置等。(2)依第1项所许可特别扣缴固定资产动产部分不得超过购置或生产成本的50%;于固定资产不动产不得超过30%。(3)依第1项之措施不得造成或提高于国境地带内拥有工厂企业的损失。(4)若一企业盈余及财产状况持续地处于良好的情况,以致考虑国境地带特别状况亦无法证明依第1项措施为无可非议时,则本条第1项不适用于该企业。(5)帝国税通则第131条规定所采取措施。(6)于国境地带内就农业或林业企业或自主性工作范围内所为投资准用第1至第5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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