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7页(1175字)

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中国的人民调解原则,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根据,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综合人民调解的特点而制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6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和人民调解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三项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 是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调解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所在。依法调解原则,要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在是非责任的断定中,必须坚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遇有法律和政策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应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当事人自愿原则 是根据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一项原则。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它调解民间纠纷,是为群众排忧解难,发挥的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作用,其前提就是群众自己愿意以此方式来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群众发生了纠纷,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以及是否愿意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才能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主持调解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说服教育,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做法,都是违背原则的,是不允许的。众多的人民调解实践也证明了调解工作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人民调解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则 这是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协调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原则,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设立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群众发生纠纷,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了调解,当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得阻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上述三项原则,相互之间是有机结合的。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调解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调解应当依法进行的具体表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