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跨单位企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7页(562字)
苏联部长会议1977年4月14日批准《农业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跨单位(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国家和集体农庄合办以及其他单位合办)企业(组织),是由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的、合作社的以及社会团体的企业和组织,以自愿联合的方式,投入自己一部分财力、物质技术和劳动资源组成。目的是扩大农产品生产,增加农产品收购,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农产品生产耗资,增进农村的物质福利。由7部分50条组成,主要包括:(1)总则部分,对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管理原则、承担财产偿还责任、领导机构、制定章程等作出规定。(2)建立程序部分,对跨单位企业(组织)建立原则,退出申请程序作出规定。(3)财产和资金部分,对跨单位企业(组织)的资金构成,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管理、基金设置、利润支配等作出规定。(4)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对生产活动范围、权利和义务、物质技术资源的基金保证、劳动组织管理作出规定。(5)管理机构部分,对跨单位企业(组织)的最高管理机关组成、权限、全权代表会议制度、跨单位企业(组织)理事会组成等作出规定。(6)生产和财务经营活动的核算、报表和检查部分,对跨单位企业(组织)财务经营活动、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规定。(7)跨单位企业(组织)的改组和停办部分,对其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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