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生产联合公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7页(592字)
1979年苏联部长会议批准《农业生产联合公司条例》,共5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农业生产联合公司是在生产专业化、集中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最大效果的统一的生产经营综合体。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跨单位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汽车运输及其他国营企业、合作企业和组织等根据自愿原则,均可加入联合公司。加入联合公司的各企业和组织保持经济独立性和经济法人的权利;要有上级机关批准的章程。第2章农业生产联合公司的领导,规定农业生产联合公司由联合公司董事会行使领导,董事会由联合公司主席、集体农庄主席、国营农场场长和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牵头企业的经理是联合公司的主席。联合公司内建立人民监督小组。第3章农业生产联合公司的财产,规定在国营农场及其他国营企业和组织组成的联合公司中,其财产归国家所有;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及组织组成的联合公司中,其财产归国家、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社企业和组织共同所有。加入联合公司的各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社企业和组织的财产,仍归原单位所有。第4章农业生产联合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享有和履行物资技术供应与商品销售、干部和劳动与工资、财政和信贷及核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5章农业生产联合公司的改组和撤销,规定经过有权组织相应联合公司的机关批准,联合公司方可改组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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