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3页(334字)

又称证据资料。依照法定程序所得的可能成为证据的原始素材。例如证人证言、鉴定书、书证的内容、勘验笔录、图画、照片等。证据材料的取得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主要来源,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特点在于根据其中的已知事实,用来推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和存在与否。证据材料与证据不同,证据材料为证据的最原始素材,可能真伪并存,并且不一定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因此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它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只有经司法人员查证属实,经当事人相互质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成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常所说的证据,一般是指证据材料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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