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3页(651字)

在证据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其证明效力,由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保护和固定,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在诉讼中对证明案件的事实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全证据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便更清楚地证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裁决。因此对法院、对当事人来说,保全证据都非常重要而且是必要的。证据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①被保全的证据有毁损、灭失的现实可能性或以后不便、难以取得,有加以保全的必要性。②被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即对引起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保全可分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和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保全两种情况。诉讼参加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诉讼开始后,进入调查阶段之前提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进行诉前证据保全,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作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需要保全的证据等事项,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保全必要的,作出裁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①询问证人,取得证人证言,说明笔录;②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或用其他方法予以复制;③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取得鉴定结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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