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地方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2页(677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12条之3规定,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所需费用,有关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负担的原则:(1)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跨越一个都、道、府、县的公园或绿地的设置与管理的费用由所在的都、道、府、县各负担一部分费用;(2)前项中某城市公园的设置及管理使其他的都、道、府、县也显着的受益时,建议大臣可根据其受益程度,让受益显着的都、道、府、县分担城市公园所在的都、道、府、县所负担金额的一部分。(3)依照前项规定,建设大臣使受益显着的都、道、府、县分担部分费用时,必须听取有关都、道、府、县的意见。第12条之4规定:(1)依照法第12条之3,都、道、府、县负担的城市公园的费用,可据该都、道、府、县区域内市、町、村的受益程度,使其负担费用的一部。(2)依照上项规定市、町、村应负担的金额,要听取有关市、町、村的意见,并应经过有关都、道、府、县的议会决定。第22条规定,都、道、府、县应负担的国家设立的都市公园费用:(1)依照本法律第12条之1规定的都、道、府、县应负担的金额,对新设立的城市公园需要负担费用的金额是从所需要的金额中减去法第13条或第14条规定的负担金,再减去法第20条规定使用金,直至公园建成要负担余下金额的1/3。(2)都、道、府、县负担城市公园改建费用额是从改建费中减去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负担金,负担余下金额的1/3。(3)都、道、府、县负担的维修费及其他管理费是从所需维修费用中减去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负担金额再减去第12条规定的使用金额,负担余下金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