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业务运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3页(591字)
美国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1)董事会根据农业生产情况制定保险计划,为美国农业生产者的各种生长期农作物提供保险。该保险对投保的农作物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干旱、洪水、冰雹、大风、霜、冻害、雷电、火灾、雨涝、雪、龙卷风、虫害、病害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所确认的不可避免的原因。(2)为了收取充分保证赔偿损失的保险费,董事会必须根据保险统计资料拟订保险费率,并尽快地建立合理的准备金,以便应付不可预见的损失。(3)为了最广泛地鼓励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作物保险项目,投保人需交纳保费数额的30%由保险公司支付,保单上标明的保费是由保险公司根据选择的不同保险保障水平来计算并加以调整过的,而保险水平的选择最高不能超过农场农作物历史记录的或评定的平均产量的65%。(4)生产者实际交纳的保费,将根据董事会的规定定时收取并妥善保存。(5)保护遭灾后的定损和索赔按董事会的规定进行。公司根据法律可以拒绝某些索赔。(6)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保险的私营和联营保险公司、私营和联营再保险公司,州或地方政府的实体机构提供再保险。(7)董事会根据条件决定开办特殊风险保护项目,包括植物保护、野生生物退化、树木损害和病虫害等风险的保险项目。(8)在计算木材和森林的产量保险的保费和赔款时,产品的可保成本要包括涨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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