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人事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3页(245字)

美国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业部长根据有关民事服务法规任命农作物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所必要的行政官员和雇员,并根据《1949年级别分类法》有关条款确定他们的报酬、权力和责任。农业部长在公司内可以授权于一位代表,由他与被任命的官员和雇员订立合同,合同上要写明奖惩条件。根据实际雇佣情况,给全体职员可以按小时、天、月支付工资。县级农作物保险委员会的委员是任命的,他们的收入是固定的,不受民事服务法规或《1949年级别分类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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