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开发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0页(358字)

香港1987年12月颁布《土地开发公司条例》,决定成立土地开发公司,属于由规划署进行指导的半官方机构。根据规定,公司职责是按照政府土地开发规划和城市重建计划进行房地产物业投资,改善旧市区社会环境,负责进行街道、公园、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司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政府贷款及经营收入。政府政府可向土地开发公司提供付息贷款1亿元港币作营运资金。贷款须在提款5年后,分25年期分期偿还。条例规定,公司由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管委会主席由政府行政长官从非官方人士中任命,任期不超过3年。此外,还设总经理一职,由管委会任命。管理委员会成员均由政府行政长官任命,其中由非官方人士充任的委员不少于5人,任期不超过3年,由官方人士充任的委员不超过3人,任期由政府行政长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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