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木地上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3页(189字)

日本《关于林木的法律》第5条规定:(1)在林木属于土地所有人的场合,仅其土地或林木为抵押权的标的时,抵押权设定人就拍卖场合,视为设定地上权。但其存续期间及地租,依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斟酌地方习惯规定。(2)前项的规定,在土地及土地上存在的林木属于债务人的场合,对其土地或林木有关于强制拍卖的扣押、并因变卖而使所有人相异时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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